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531号
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XX幢X至X层。
法定代表人:张上志,行长。
被
申请人:福建省三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XX号X幢X层。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被
申请人:福建省闽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X号X幢。
法定代表人:罗某铺,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梅岭新村X幢X楼。
法定代表人:罗某铺,总经理。
被
申请人:罗某淼,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
被
申请人:罗某铺,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永安市。
被
申请人:黄某清,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三明市三元区。
被
申请人:池某铨,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田县。
被
申请人:沈某,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三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淼、罗某铺、黄某清、池某铨、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三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淼、罗某铺、黄某清、池某铨、沈某价值77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三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淼、罗某铺、黄某清、池某铨、沈某银行存款7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