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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1民初2065号

段磊与余金才、芦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磊,余金才,芦晓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1民初2065号

原告:段磊,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额敏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买和木提,系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金才,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额敏县。

被告:芦晓霞(系被告余金才的妻子),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某公司出纳,现住额敏县。共同

委托代理人:耿新龙,系额敏县国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磊与被告余金才、芦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磊以本案已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6元,减半收取4043元,投递费100元,合计41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段磊负担。

审判员  黄宝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