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1民初2065号
原告:段磊,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额敏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买和木提,系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金才,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额敏县。
被告:芦晓霞(系被告余金才的妻子),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某公司出纳,现住额敏县。共同
委托代理人:耿新龙,系额敏县国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磊与被告余金才、芦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磊以本案已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6元,减半收取4043元,投递费100元,合计41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段磊负担。
审判员 黄宝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