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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421号之一

罗慧发、罗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慧发,罗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慧发,男,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罗金华,男,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慧发与被执行人罗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金华应向申请执行人罗慧发归还借款6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罗金华至今未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金华名下有车辆牌照为赣D×××××的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金华名下车辆牌照为赣D×××××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