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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333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张艺严、刘艳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张艺严,刘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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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33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张艺严。被执行人刘艳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4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艺严、刘艳艳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232045.7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梁治义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