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2112号
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环城路90号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廖指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颜朗辉,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董琳,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朗辉、董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吴和芳
人民陪审员 孙雅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阎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