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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2112号

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朗辉、董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朗辉,董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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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2112号

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环城路90号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廖指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颜朗辉,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董琳,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朗辉、董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吴和芳

人民陪审员  孙雅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阎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