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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刑初493号

沈德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沈德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4刑初49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德福,无业,现。1998年11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9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不得假释;2012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得假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6]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德福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红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德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沈德福至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大润发超市门口尾随相某,趁相某掀大润发超市南门门帘之际,扒窃相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白色华为牌直板手机,后被民警抓获。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2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沈德福的刑事责任,并受案登记表、提交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害人相某的陈述、证人郝某的证言、被告人沈德福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户籍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沈德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涉案手机被追回发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德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赃物追回发还,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德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雪

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

人民陪审员  郭 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