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刘胜,男。被执行人彭金华,女。本院在执行刘胜与彭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金华长期在外,经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先羿
审判员 黄 芳
审判员 骆同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红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