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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336号

刘胜、彭金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胜,彭金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刘胜,男。被执行人彭金华,女。本院在执行刘胜与彭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金华长期在外,经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先羿

审判员  黄 芳

审判员  骆同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红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