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724-2号
申请执行人:景蓉,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新镇富民街。
被执行人:张小菊,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河清镇金光村。
被执行人:邱学兵,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处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河镇金光村。(系张小菊丈夫)本院在执行景蓉申请执行张小菊、邱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4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小菊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安县花荄镇恒源大道西侧(银都宝座)3幢2-201号房屋(面积145.25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琼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闻运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