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606号申请执行人程仁(曾用名程平),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安建中。关于程仁与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85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仁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程仁支付工程款35,000元;2、向程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0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389元,执行费431元。现查明,截止2016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30.75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150.7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武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福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