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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603-1号

申请执行人杨增君与被执行人徐世栋查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增君,张洪敏,徐世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603-1号

申请执行人:杨增君,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洪敏,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徐世栋,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杨增君与被执行人张洪敏、徐世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字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世栋的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