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917号
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刘莉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妹,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时善,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时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