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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2917号

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时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3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肖时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917号

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刘莉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妹,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时善,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时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