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024行初18号原告刘继林,男,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委托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东宁市。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应庄,男,汉族,住所地点东宁市。第三人东宁市东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久宏,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林诉被告东宁市地方税务局、东宁市东发每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因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玲
审 判 员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黄艳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思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