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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行初18号

刘继林与东宁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林,东宁市地方税务局,东宁市东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024行初18号原告刘继林,男,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委托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东宁市。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应庄,男,汉族,住所地点东宁市。第三人东宁市东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久宏,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林诉被告东宁市地方税务局、东宁市东发每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因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玲

审 判 员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黄艳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思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