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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5938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与周静、周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2-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周静,周立军,周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938号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代表人:唐强,该支行行长。

被告:周静,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周立军,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周占良,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与被告周静、周立军、周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计1541元,由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高建民

审 判 员  肖宝珠

人民陪审员  张学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丽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