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938号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代表人:唐强,该支行行长。
被告:周静,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周立军,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周占良,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与被告周静、周立军、周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计1541元,由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高建民
审 判 员 肖宝珠
人民陪审员 张学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丽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