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开武。2015年7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押回重审,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云平,云南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何斌(系何开武儿子),男,1985年8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2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第四强制隔离戒毒所在职民警,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黄山镇五台社区南口路4号附61号。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古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开武、何斌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云07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何开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5)华刑初字第6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何开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五年零五个月,罚金1.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4万元;
二、被告人何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何开武、何斌退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人民币45.398982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开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6)云07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和云忠
审判员 邓声余
审判员 肖恒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