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恢566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周永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林根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根雄的集体分红、征地收入、福利金等一切经济收益合计197280.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颖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