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277、19280-19286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斯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女人世界专业市场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胡继文。被告深圳市金斯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胡继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八案合并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八案共计400元[已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0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卫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洞莽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