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被执行人罗某某,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梁平县人民法院(2008)梁法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某某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执9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东
代理
审判员 田启松
代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