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建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经济开发区桃园工业区1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胥学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宇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镇后榆树村。
法定代表人:刘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建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宇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化建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宇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鸣辉
人民陪审员 蒋志坚
人民陪审员 历 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