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818号
原告:曹玉环,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王跃,女,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王运生,男,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曹玉环与被告王跃、王运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9月27日,本院向原告下发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缴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孙永德
代理
审判员 李奕衡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