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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818号

曹玉环与王运生、王跃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玉环,王跃,王运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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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818号

原告:曹玉环,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王跃,女,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王运生,男,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曹玉环与被告王跃、王运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9月27日,本院向原告下发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缴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孙永德

代理

审判员  李奕衡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