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174号
原告:李秀珠,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被告:陈凤墘,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原告李秀珠与被告陈凤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曾华辉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李秀珠已经和陈凤墘自行协商解决,现李秀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秀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秀珠负担。
审判员 赖庆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荣华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