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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3174号

李秀珠与陈凤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秀珠,陈凤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174号

原告:李秀珠,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被告:陈凤墘,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原告李秀珠与被告陈凤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曾华辉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李秀珠已经和陈凤墘自行协商解决,现李秀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秀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秀珠负担。

审判员  赖庆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荣华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