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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刑初117号

117号赵某某等人犯抢夺、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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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2008年因犯抢夺罪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28日释放。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2015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间为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11月4日。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德忠,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张西检刑诉[2016]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孟璇、刘铭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15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伙同彭某、苏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街华升阳三岔路口骑车抢夺受害人高某某女士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600元、一部华为mate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64元)及它物。2、2016年2月1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武城街步行街附近骑车抢夺受害人郭某某女士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一部三星8552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9元)及它物。3、2016年2月1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教场坡附近骑车抢夺受害人齐某某女士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50元,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及它物。4、2016年2月16日晚,赵某某、张某伙同彭某、苏晴(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展览馆毛主席像附近,骑车抢夺受害人双某某女士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00元、一部小辣椒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3元)及它物。5、2016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教场坡武警医院附近盗窃失主王某某甲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76元。6、2016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光明园小区盗窃失主任某某一辆灰色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8元。7、2016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王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天河骏城小区8号楼下盗窃失主王某某乙一辆白色喜力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1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未进行辩护。辩护人王德忠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处从属地位,其辅助作用,属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二、被告人王某某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被告人王某某认罪��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属极易改造好的失足青年,请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15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伙同彭某、苏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街华升阳三岔路口骑摩托车抢夺高某某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600元、一部华为mate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64元)及它物。案发后追缴三星8552手机一部,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归回赃款660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高某某。2、2016年2月1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武城街步行街附近骑摩托车抢夺郭某某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一部三星8552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9元)及它物。案发后追缴三星8552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郭某某。3、2016年2月1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教场坡附近骑摩托车抢夺齐某某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50元,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及它物。案发后追缴三星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齐某某。4、2016年2月16日晚,赵某某、张某伙同彭某、苏晴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展览馆毛主席像附近,骑摩托车抢夺双某某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00元、一部小辣椒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3元)及它物。案发后追缴小辣椒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双某某。5、2016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教场坡武警医院附近盗窃失主王某某甲一辆黄色三本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76元。案发后追缴黄色三本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甲。6、2016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王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光明园小区盗窃失主任某某一辆灰色哈雷爱俊达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8元。7、2016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王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天河骏城小区8号楼下盗窃失主王某某乙一辆白色喜力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10元。案发后追缴白色喜力牌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乙。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同案犯彭某、苏晴、王某某的供述;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鉴定报告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当场夺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参与的第1、第4起抢夺共同犯罪中起相对较大的作用;被告人张某在其参与的第1、第4起抢夺共同犯罪中起相对较小的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在其参与的第7起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参与的第7起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曾三次被判刑,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缓刑执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新发现的罪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驾驶机动车抢夺、多次抢夺,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后能够积极退回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王德忠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二、撤销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16号判决书对张某缓刑的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张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翠芳审���判员梅英

代理

审判员  王伟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