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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2016号

重庆庆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袁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庆通运输有限公司,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201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庆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万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关于本院受理的重庆庆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4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渝0113执20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王玉叶

代理

审判员  秦晓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平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