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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445号

魏火根、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火根,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魏火根,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谌丰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火根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火根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俊华

代理

审判员  王财斌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