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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林云进与被执行人许东阳、万朱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云进,许东阳,万朱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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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林云进,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许东阳,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万朱玲,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林云进与被执行人许东阳、万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云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许东阳、万朱玲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王志鹏

代理

审判员  冯文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英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