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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511号

王子江与高利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子江,高利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511号申请执行人王子江,男,195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利强,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9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利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利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王子江返还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南东兴街路东23号房屋;

二、给付申请人从2015年4月2日起占用申请人房屋产生的经济损失,每月按4833元计算至返还本案所涉房屋为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利强主动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南东兴街路东23号房屋予以腾出,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