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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山县某某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某,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合作联社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一案,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7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佰成

审判员  赵丽静

审判员  刘 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