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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4民初2757号

赵贵珍与郑鹏飞、郑有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贵珍,郑鹏飞,郑有,高俊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2757号

原告:赵贵珍,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郑鹏飞,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郑有,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高俊英,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贵珍与被告郑鹏飞、高俊英、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无法向被告郑鹏飞、高俊英、郑有直接送达,也无法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晓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艺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