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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56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诉王振昌、李秀芳、杨淑群、刘文花、耿永生、孙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560号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诉被告王振昌、李秀芳、杨淑群、刘文花、耿永生、孙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1426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426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中“耿永生的出生日期1968年7月10日”补正为“耿永生,男,1981年10月8日生”。

审判员 芦 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霍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