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560号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诉被告王振昌、李秀芳、杨淑群、刘文花、耿永生、孙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1426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426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中“耿永生的出生日期1968年7月10日”补正为“耿永生,男,1981年10月8日生”。
审判员 芦 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霍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