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4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维海,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06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2009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2013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维海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慧子、黄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维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维海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海彬”酒店西面的老西所家属楼小区院内伺机盗窃,当时该院内的东侧停放着被害人宋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黑E88S**的五菱之光牌面包车。吕维海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螺丝刀,将该车左侧中门玻璃上的塑料卡扣撬坏并进入到车内,用螺丝刀将该车的钥匙锁撬坏后,将里面的两条钥匙门线连接上并把车发动,将车盗走。后吕维海以120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一不知姓名的男子,所获赃款用于偿还其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款。被盗车辆后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扣押于停车场,该车现已返还给被害人宋某某。经鉴定,被盗面包车的价值为人民币8000.00元。2、2016年4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维海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溪莲尚品小区1号楼楼下伺机盗窃,当时该院内停放着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无牌照五菱兴旺牌面包车。因该车未上锁,吕维海打开车门并进入到车内,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螺丝刀将钥匙锁撬坏后,将里面的两根钥匙门线连接上并把车发动,将车盗走。后吕维海以15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田某某。案发后,被盗面包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该面包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500.00元。3、2016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维海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南湖回迁楼小区院内2号楼下伺机盗窃,当时该院内停放着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五菱兴旺牌面包车。因该车未上锁,吕维海进入车内后,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螺丝刀将方向盘下面的塑料壳拧开,将里面的两条钥匙门线连接上后把车发动,将车盗走。后吕维海以210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孙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盗面包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朱某某。经鉴定,该面包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500.00元。4、2016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维海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伟业A区院内伺机盗窃,当时该院内的“翰聚德”饭店门口停放着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五菱兴旺牌面包车。因该车未上锁,吕维海将副驾驶车门打开并井入到车内,用一把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钥匙锁撬坏后,将里面的两根钥匙门线连接上后把车启动,将车盗走。后吕维海以20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张某某,所获赃款用来偿还其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款。案发后,被盗面包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该面包车的价值人民币1500.00元。5、2016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维海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南湖国际的东郡小区院内伺机盗窃,当时该院内停放着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五菱兴旺牌面包车。因该车未上锁,吕维海便伸手从内部将车门打开并进入到车内,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螺丝刀将车锁撬坏,将车里的两根钥匙门线连接上后把车发动,将车盗走。案发后,被盗面包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赵某某。经鉴定,该面包车的价值为人民币4000.00元。经侦查,被告人吕维海于2016年5月31日在泰康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吕维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5起,涉案总价值人民币165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维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维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吕维海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吕维海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辩解。
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维海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海彬”酒店西面的老西所家属楼小区院内,伺机盗窃。该院内东侧停放着被害人宋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黑E88S**五菱之光牌面包车,吕维海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该车左侧中门玻璃上的塑料卡扣撬坏并进入到车内,用螺丝刀把该车的钥匙锁撬坏后,把里面的两条钥匙门线连接上将车发动,把车盗走。后吕维海以120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一不知姓名的男子,所获赃款用于偿还其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款。被盗车辆后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扣押,现该车已返还给被害人宋某某。经鉴定,被盗面包车的价值为人民币8000.00元。2、2016年4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维海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溪莲尚品小区1号楼伺机盗窃,该院内停放着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无牌照五菱兴旺牌面包车。因该车未上锁,吕维海打开车门并进入到车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钥匙锁撬坏后,将里面的两根钥匙门线连接上并把车发动,将车盗走。后吕维海以15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田某某。案发后,被盗面包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该面包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500.00元。3、2016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维海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南湖回迁楼小区2号楼伺机盗窃,该院内停放着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五菱兴旺牌面包车。因该车未上锁,吕维海进入车内后,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方向盘下面的塑料壳拧开,将里面的两条钥匙门线连接上后把车发动,将车盗走。后吕维海以210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孙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盗面包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朱某某。经鉴定,该面包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500.00元。4、2016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维海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伟业A区院内伺机盗窃,该院内“翰聚德”饭店门口停放着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五菱兴旺牌面包车。因该车未上锁,吕维海将副驾驶车门打开并进入到车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钥匙锁撬坏后,将里面的两根钥匙门线连接上后把车启动,将车盗走。后吕维海以20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张某某,所获赃款用来偿还其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款。案发后,被盗面包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该面包车的价值人民币1500.00元。5、2016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维海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南湖国际东郡小区院内伺机盗窃,该院内停放着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五菱兴旺牌面包车。因该车未上锁,吕维海便伸手从内部将车门打开进入到车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车锁撬坏,将车里的两根钥匙门线连接上后把车发动,将车盗走。案发后,被盗面包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赵某某。经鉴定,该面包车的价值为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吕维海于2016年5月31日在泰康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吕维海实施盗窃犯罪5起,涉案总价值人民币165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吕维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吕维海的自然状况,系成年人,符合刑事犯罪主体资格。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受理和侦破情况,及被告人吕维海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吕维海所居住的泰康镇溪莲一期1号楼30号车库内搜查出吕维海作案时使用的工具螺丝刀一把、角磨机一台,被盗车辆车牌一副(黑E88S**)、蓝色车座套一套。4.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情况。5.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移交证明、涉案车辆放行单,证实本案被盗的五辆面包车已全部返还失主。6.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涉案被盗面包车作价结果已向被告人吕维海送达,吕维海未表示异议。7.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杜刑初字第12号、(2009)杜刑初字第73号、(2014)杜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吕维海2006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2009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2013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吕维海系累犯,有多次前科。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朋友钱某某放在我家楼下的一台粉裙五菱牌面包车被盗。2016年5月26日早上9点钟车还停放在我家楼下单元门东侧,车头向东停放,当时车门都锁上了,2016年5月27日晚上10点多我才注意车不见了。车牌号为黑EYF2**,车架号LZWacaga975057940,发动机号710665066W,原车主是谁不知道,2007年的车,现在能有六成新,价值4000元。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5、6号的一天,我让我朋友刘某帮忙联系一下有没有报废的两元面包车。过了一、两天刘某打电话说他联系上一个卖报废两元面包车的人。刘某给对方打电话约了我们去看车,我、刘某和卖车的男子来到道东的一户个人家里,车就停在院里,刘某看了看车说行,然后我问卖车男子这台车多少钱,他说得两千三、四吧,后来我又跟他讲的价,最后定的是两千块钱。但当时我没有确定是否购买,跟这男子说要是定下来买的话我给他打电话,并把我的手机号留给了他。又过了一、两天,这个男子给我打电话,问我车买不买了,我说买,但是没人去开。他问我要把车开到哪里,我说得把车开回腰新乡翻身村我家里。这个男子说没人来开的话他可以给送到翻身我家。我记得是5月10日下午两、三点钟这个男子用1368459****的手机号码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来开车的,实在没人开他就给我送到翻身,我答应了让他送。第二天也就是5月11日早上五点左右,这个男子给我打电话说到他拉哈了,然后我就把我爸的手机号给他了,告诉他给我爸打电话,我爸就告诉他把车送到哪了。我当时在泰康,早上7点多我给我爸打电话问车送没送来,我爸说车送来了,给了对方2000块钱,那个男子就走了。我买的两元面包车特征为蓝白色相间,看上去挺旧的,买时没有牌照,发动机号和大架子号我也没注意看。这是报废车,买时卖车的男子就跟我说啥手续都没有。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与张某某是父子关系。今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儿子给我打电话说花2000块钱在泰康买了一辆蓝白色的两元面包车,说明天有个男的把车给送到翻身,让我把2000元钱给那个男的。第二天早上5点多钟,一个男的就给我打电话说他到他拉哈了,是来给送车的,问翻身怎么走,我告诉他顺着油田路往南走1000来米,有条水泥路,水泥路前有条砖路,砖路前趟房就到了,我告诉他我出去迎他。大约半个小时左右,这个男的就到了,我让他把车开进院里,然后他让我看看车,行的话就把钱给他,不行的话他就开走。我说行进屋拿了2000元钱出来给他,他接过钱把车牌子卸下来说着急去腰新干活,然后他就把车牌子也拿走了。车的特征挺旧的蓝白相间的两元一位面包车。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初的一天,张某某跟我说想买一辆报废的两元面包车,想在屯子里开。我就找到朋友张福民,张福民又找一个人才联系到一辆报废面包车,卖车的人我不认识,张某某认识卖面包车的人。联系好后,我和张某某、张某某三个人去铁路东平房区的路边看的车,卖车的人也在,最后我们跟卖车的人协商的价格是2000元。后来看完车,卖车的人和张某某就互相留电话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初的一天,刘某跟我说他朋友想买一辆报废的两元面包车,他朋友我不认识,我就找到也是开两元一位的吕维海,我给他打电话,问他有没有报废的两元一位出租车,他说有。联系好后,我领着刘某、刘某要买车的朋友去铁路东平房区的路边看的车,最后他们跟卖车的人协商的价格是2000元。后来看完车,吕维海和刘某的朋友就互相留电话了,之后他俩怎么交易的车我就不知道了。2016年4月初,我姐夫孙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下线的两元面包车帮忙联系一下。4月中旬的一天,我联系吕维海问他有没有下线的两元面包车。吕维海说车主没在家,过两天联系我。过了2、3天之后吕维海给我打电话说可以看车了,并告诉我去西市场他的车库看车。我问吕维海车多少钱,他说2500元钱,我又跟他讲讲价,他说最少也得2200元钱。然后我又联系的孙某某,他说那就去看看吧。我和孙某某当天是中午去的吕维海那里,我开车去小南屯他家里接的他,然后来到西市场附近的时尚网吧后院左转第三个吕维海的车库。到那之后我把吕维海要卖的面包车从他车库里开到外面,然后我上车试了试车,觉得还行,我就跟孙某某说车还行。然后孙某某又跟吕维海讲了讲价,最终是2100元钱成交的。孙某某把2100元钱现金给了吕维海,然后我和孙某某就把面包车开走了。是蓝白色的两元一位面包出租车,没有牌照。1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末的时候,崔某给我打电话说你来街里看看,有一台报废两元面包车。过了四、五天,我到崔某家北市场艳桥食杂店找崔某,崔某给那个姓吕的秃子打电话说你在哪,我领人去看车。放下电话后我和崔某打车到西湖公园西大门,下车后我和崔某就看到在西湖公园西大门西侧的停车位上有一台无牌照、上白下蓝的两元一位小五菱面包车,崔某对我说这个就是我和你说的那个车你看下吧,我说这能开吗,崔某说能开。这时姓吕的那个秃子就开着一辆两元一位来了,姓吕的下来问我行不行,我说太破了。姓吕的就说那你看着给个价吧,我说1000块钱行不行,姓吕的说太少了,多少再给我点,然后我就给了姓吕的1500元钱。给完钱后我说这车怎么开回去,姓吕的说晚上我给你送去吧,白天不敢开。然后我就坐车回家了,当天晚上7点多崔某给我打电话说姓吕给你去送车,车放哪里?我说你让姓吕的放在屯子西头北面最后一家边上就行,说完我就睡觉了。第二天早上7点多的时候,我去屯子西头北面最后一家边上看到那辆报废的两元一位面包车已经在那里了,我上车发现车钥匙在钥匙门上插着,然后我也没拔钥匙就关上车门回家了,后来我把车停在老于家院里了。前天崔某给我打电话说卖我车姓吕的被抓起来了,说我买的车可能是偷的,说赶紧送回去。今天中午我让崔某把车送到公安机关了。1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3早上8点多钟,我把我的蓝杠两元面包车停在泰康镇西城社区后院,锁好车门回的家。3月24日早上7点多我下楼发现车不见了。被盗车辆是大五菱之光的面包车,车身是蓝杠的,车牌照黑E88S**,是套牌,发动机号707128394,车辆识别代码LZWACAGAX72075736,现在最低值12000元。1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5日晚上11点多,我将白色蓝裙子两元面包车停放在泰康镇溪莲尚品小区1号楼楼下,车门锁不好使,锁不上,我就回家了。今天晚上7点多去取车时发现车被盗了。被盗车辆小五菱面包车,车身是蓝杠的,报废车,发动机号和大架子号都抹掉了,没有牌照,值八千元钱。16.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0日晚上10点40分,我把车停放在南湖国际回迁楼2号楼6单元门前,车头朝东,锁好车门,关好车窗上楼回家。4月11日早上8点我下楼发现车被盗了。车是报废车,是白蓝相间的小五菱二两面包车,被盗时车牌号为黑ES74**。车辆识别代码LZWACAGA875018983,发动机号码703620408W,被盗时车后杠右边折小半截,值4、5千元。17.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8日17时许,我将我的下线两元面包车停放在伟业景苑A区汉聚德饭店北面门对面的停车位了。5月9日早上8点左右,我在家阳台看到我的车没了。被盗时车牌号黑EX13**,五菱牌,车辆识别代码LZWACAGA275035245,发动机号704069652,价值五千元。18.被告人吕维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2016年3月至5月份期间,吕维海先后五次在泰康镇内老西所家属楼小区、溪莲尚品小区、南湖国际回迁楼小区、伟业A区小区及南湖东郡小区内盗窃五台两元出租车并销赃的犯罪事实经过。19.杜蒙价格认证中心杜价鉴字[2016]第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五台被盗五菱面包车的作价结果为16,500.00元。2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1.证人张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田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对卖涉案被盗车辆人员的辨认情况。22.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光盘,证实被告人吕维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情况。23.吕维海盗窃时的现场视频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吕维海盗窃车辆的犯罪事实经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维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维海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吕维海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吕维海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撤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杜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吕维海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吕维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赵美娜
代理
审判员 赵明月
人民陪审员 高 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圆圆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