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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1818号

雷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雷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818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1993年6月25日出生,粮农。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24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  解统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向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