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818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1993年6月25日出生,粮农。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24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 解统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向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