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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0172号

梁国芳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国芳,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0172号申请执行人梁国芳,女,1933年2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关于梁国芳诉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京01**民初字第18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玉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