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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969号

于艳华与卫涤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艳华,卫涤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969号申请执行人于艳华,女,1971年4月21日,汉族,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卫涤龙,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381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59570元,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万福

审 判 员  曹 巍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清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