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188号
原告:河北晁扬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明,职务:厂长,地址:巨鹿县。
被告:孙著平,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晁扬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晁扬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晁扬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孔祥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