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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刑初474号

梁煜辉、陈家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梁煜辉,陈家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刑初47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煜辉,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2014年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2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16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被告人陈家杰,男,199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6]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煜辉、陈家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煜辉、陈家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梁煜辉因要求被害人李某的女朋友陈某做自己女朋友被拒绝,遂于2016年5月26日2时许伙同被告人陈家杰、“啊南”(在逃,具体信息不详)等人去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纽威卡拉OK找到在该处工作的李某,并强行将李某带到纽威卡拉OK一楼的门口。随后梁煜辉、陈家杰、“啊南”三人使用木棍、拳脚、伸缩铁棍等对李某身体、手臂等部位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李某左尺骨骨折,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符合钝器作用所致,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梁煜辉、陈家杰、“啊南”三人随即逃离现场。事后梁煜辉与李某协议赔偿事宜未果,在李某住院期间支付1000元医疗费用。2016年6月16日,梁煜辉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18日抓获被告人陈家杰。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煜辉、陈家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移动电话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甘某的证言,被告人梁煜辉、陈家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煜辉、陈家杰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煜辉与陈家杰均积极殴打被害人,不区分主从,但事情因梁煜辉而起且其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召集人,所起作用相对较大,量刑时应予以区分。被告人梁煜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梁煜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家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煜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二、被告人陈家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艳丽

代理

审判员  温和凤

人民陪审员  邝结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钟泳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