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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2397号

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素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李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2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鲁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云,女,汉族,1972年12月26日生。

上诉人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素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毛富中

审判员  陈金刚

审判员  王长坡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