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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民初1183号

安登友诉敖青红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安登友,敖青红,杨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1183号原告安登友,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敖青红,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杨帆,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陈小云,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人民街185号。代表人郑旭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连峰,系四川明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登友诉被告敖青红、杨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登友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登友的申请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登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由原告安登友负担。

审判员  何天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朝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