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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6415号

邓礼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江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邓礼明,江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415号原告邓礼明,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余曼,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帆,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负责人刘明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礼明诉被告江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礼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礼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邓礼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邓礼明负担。

审判员  庹昌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