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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执280号

赵书珉与王亮亮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书珉,王亮亮,郭燕峰,李士国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赵书珉。被执行人王亮亮。被执行人郭燕峰。被执行人李士国。本院做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7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书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赵书珉与被执行人王亮亮、郭燕峰、李士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孙志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勇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