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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财保57号

徐振与朱海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振,朱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财保57号申请人徐振,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花园乡。被申请人朱海艳,女,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申请人徐振与被申请人朱海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海艳名下所有的北京牌小型越野车(车牌号陕GV61**)予以扣押。申请人徐振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海艳名下所有的北京牌小型越野车(车牌号陕GV61**)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安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翱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