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宋启超,男,1984年9月2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高艳秋,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王群力,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马金明,男,1958年1月2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宋启超与被执行人高艳秋、王群力、马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已对被执行人马金明的工资款账户予以冻结,待期满后进行债权分配;王群力已部分履行,余款同意分期履行。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兆涛
代理
审判员 杨艳国
代理
审判员 薛万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厉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