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203民初995-2号

郭晓全、巫晓丽等与华润混凝土(揭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晓全,巫晓丽,郭晓彬,黄树芳,华润混凝土(揭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995-2号

原告:郭晓全,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原告:巫晓丽,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原告:郭晓彬,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原告:黄树芳,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上述四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林潮和,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混凝土(揭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永红。

委托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中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全、巫晓丽、郭晓彬、黄树芳诉被告华润混凝土(揭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全、巫晓丽、郭晓彬、黄树芳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1.查封被告华润混凝土(揭东)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混凝土搅拌生产线设备(包括配套水泥储备罐)2套、装载铲车2部、地磅秤一台、粤vn1xx1、粤vn1xx2、粤vn1xx3、粤vn1xx4、粤vn1xx5、粤vhrxx1、粤vhrxx2号车辆;2.冻结被告华润混凝土(揭东)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账号44001797188053xxxxxx中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原告郭晓全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揭阳市xx路以东xx北路以南xx家园x幢xx号、xx号房屋2套(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c2949x**号、第c2949x**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郭晓全、巫晓丽、郭晓彬、黄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郭晓全所有的位于揭阳市xx路以东xx北路以南xx家园x幢xx号、xx号房屋2套(房地产权证号分别列粤房地证字第c2949x**号、第c2949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二、对华润混凝土(揭东)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混凝土搅拌生产线设备(包括配套水泥储备罐)2套、装载铲车2部、地磅秤1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三、对华润混凝土(揭东)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粤vn1xx1号、粤vn1xx2号、粤vn1xx3号、粤vn1xx4号、粤vn1xx5号利普赫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各1辆,粤vhrxx1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1辆,粤vhrxx2号思威牌小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四、对华润混凝土(揭东)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账号为44001797188053xxxxxx内的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锦潮

审 判 员  倪令鹏

人民陪审员  林晓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江洁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