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145号申请人河南金河浆纸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民权县尹店乡俭厂村委。被执行人张小虎,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郑民二终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河南金河浆纸有限公司与张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小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河南金河浆纸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小虎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霄珍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