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再 审 决 定 书(2016)苏0583刑监字第2号原审被告人缐小斌抢劫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苏0583刑初1063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缐小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生效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缐小斌累犯情节不当,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韦 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