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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164号

王春阳、曹建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阳,曹建军,武文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阳。被执行人曹建军。被执行人武文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建军、武文林在银行的存款3072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曹建军武文林相当于307200.0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曹建军、武文林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