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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7094号

招商局物流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局物流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中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7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加工区七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叶庆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28路北侧。

负责人:管锦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巍,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心六层6028-35。

法定代表人:江国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招商局物流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中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招商局物流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涂 征

审判员 吴 爽

审判员 刘冠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