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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2民初2243号

张志林与张晓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张志林,张晓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2243号

原告:张志林,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

被告:张晓彦,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志林与被告张晓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张志林与被告张晓彦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晓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林撤回对被告张晓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24元,合计149元,由原告张志林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149元)。

审判员  申玉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