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刑初6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荣政,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海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政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华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荣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荣政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曾因非法行医于2008年6月28日、2009年10月25日被东海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2015年11月21日在东海县黄川镇前湾村15-24号自己家中非法行医,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张荣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荣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东海县卫生局对张荣政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材料及证明,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执法仪录像、扣押笔录及清单、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政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荣政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荣政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荣政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荣政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二万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秦 臻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