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恢12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与被执行人江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0)祁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车辆损失款4457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江某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与被执行人江某于2016年10月12日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某履行了该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江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张 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