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802号
申请人:黄斌,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
申请人:李彩娣,女,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原告黄斌诉被告李彩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彩娣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彩娣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人民币500000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雪莹
人民陪审员 罗荣潜
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