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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2802号

黄斌与李彩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斌,李彩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802号

申请人:黄斌,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

申请人:李彩娣,女,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原告黄斌诉被告李彩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彩娣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彩娣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人民币500000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雪莹

人民陪审员  罗荣潜

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