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22民初1689号
原告:贺利军,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告:校华州,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告:李珂,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原告贺利军与被告校华州、李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利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校��州、李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利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7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17日因二被告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被告偿还原告25000元,下欠75000元,于2015年8月29日被告校华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2015年8月29日借条一份,主要证明被告校华州向原告借款75000元。被告校华州、李珂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校华州、李珂系夫妻关系。201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被告偿还原告25000元,下余75000元未偿还,并于2015年8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贺利军¥75000元整。现原��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5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校华州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款手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校华州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校华州与被告李珂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李珂连带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校华州、李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贺利军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校华州、李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陈常义
审 判 员 李 凯
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淑源 更多数据: